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是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一、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
耕地占用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与缴纳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 *** 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表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表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 *** 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 *** 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二)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地区差别定额税率,税率具体标准如下: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8~40元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30元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26元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确定的适用税额的50%。。具体使用税额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征收。
(二)计税依据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 *** 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三)税额计算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土地为计税单位,按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税。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X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X适用税额X100%三。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免征耕地占用税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2.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更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巷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 *** ,新建自用住宅和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征收管理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2.纳税申报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根据《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
第二十六条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在获准占用应税土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 *** 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应在实际占地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十二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为计税依据,以平方米为单位,按所占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 *** 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二、耕地占用税纳税期限
1、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为30天,即纳税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经批准前实际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当自实际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向耕地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申报缴纳税款。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等享受减税的用地,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享受免税的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用途起30日内补缴税款。
2、耕地占用税实行一次 *** 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3、法律依据:《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二十六条
4、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在获准占用应税土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 *** 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应在实际占地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5、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面积)为计税依据,以平方米为单位,按所占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 *** 征收。
三、新征耕地如何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新征耕地如何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根据《 *** 、国家 *** 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也就是说,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区分两种不同情况:一是"先批后占"(包括已批准但尚未实际占用)耕地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二是"先占后批"(包括已申请但手续尚未审批下来而先占耕地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3、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
4、根据《 *** 、国家 *** 关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文规定:"以出让或 *** 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另据《中华人民 *** 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也就是说,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耕地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计算,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即发生纳税义务;合同未约定交付耕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计算,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即发生纳税义务.
5、新征耕地如何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规定中说明,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区分两种不同情况:一是"先批后占",二是"先占后批",因手续前后的不同,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不同,所以大家在处理时要注意一下,大家了解了吧?
四、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1、《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耕地占用税由地方 *** 机关负责征收。
2、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 *** 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1、法律分析:此办法是指《中华人民 *** 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办法内容包括了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因挖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之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4、第二条凡依法由 *** 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5、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 *** 规定的,依照 *** 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6、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7、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 *** 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 ***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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