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工作班延续时间,以及延长工作时间的 *** 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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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造价专业资料:工人工作时间消耗的分类有哪些
1、工人在工作班延续时间内消耗的工作时间按其消耗的 *** 质分为两大类:必需消耗的时间和损失时间。
2、①必需消耗的工作时间。必需消耗的时间是工人在正常施工条件下,为完成一定数量合格产品所必需消耗的时间。它是制定定额的主要根据。必需消耗的工作时间包括有效工作时间、不可避免的中断时间和休息时间。
3、有效工作时间是从生产效果来看与产品生产直接有关的时间消耗。其中包括基本工作时间、辅助工作时间、准备与结束工作时间的消耗。
4、基本工作时间是工人完成基本工作所消耗的时间,是完成一定产品的施工工艺过程所消耗的时间。基本工作时间所包括的内容依工作 *** 质而各不相同。例如,砖瓦工的基本工作时间包括:砌砖拉线时间、铲灰浆时间、砌砖时间、校验时间;抹灰工的基本工作时间包括:准备工作时间、润湿表面时间、抹灰时间、抹平抹光时间。工人 *** 纵机械的时间也属基本工作时间。基本工作时间的长短和工作量大小成正比。
5、辅助工作时间是为保证基本工作能顺利完成所做的辅助 *** 工作所消耗的时间。在辅助工作时间里,不能使产品的形状大小、 *** 质或位置发生变化。例如:施工过程中工具的校正和小修,机械的调整、搭设小型脚手架等所消耗的工作时间等。辅助工作时间的结束,往往是基本工作时间的开始。辅助工作一般是手工 *** 作。但在半机械化的情况下,辅助工作是在机械运转过程中进行的,这时不应再计辅助工作时间的消耗。辅助工作时间的长短与工作量大小有关。
6、准备与结束工作时间是执行任务前或任务完成后所消耗的工作时间。例如:工作地点、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的准备工作时间;工作结束后的整理工作时间等。准备和结束工作时间的长短与所担负的工作量大小无关,但往往和工作内容有关。所以,这项时间消耗又分为班内的准备与结束工作时间和任务的准备与结束工作时间。班内的准备与结束工作时间包括:工人每天从工地仓库领取工具、检查机械、准备和清理工作地点的时间;准备安装设备的时间;机器开动前的观察和试车的时间;交 *** 时间等。任务的准备与结束工作时间与每个工作日交替无关,但与具体任务有关。例如:接受施工任务书,研究施工详图,接受技术交底,领取完成该任务所需的工具和设备,以及验收交工等工作所消耗的时间。
7、不可避免的中断时间是由于施工工艺特点所引起的工作中断所消耗的时间。例如:汽车司机在等待汽车装、卸货时消耗的时间;安装工等待起重机吊预制构件的时间。与施工过程工艺特点有关的工作中断时间应作为必需消耗的时间,但应尽量缩短此项时间消耗。与工艺特点无关的工作中断时间是由于劳动组织不合理引起的,属于损失时间。
8、休息时间是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为恢复体力所必需的短暂休息和生理需要的时间消耗。这种时间是为了保证工人精力充沛地进行工作,应作为必需消耗的时间。休息时间的长短和劳动条件有关。劳动繁重紧张、劳动条件差(高温),休息时间需要长一些。
9、②损失时间。损失时间是与产品生产无关,但与施工组织和技术上的缺点有关,与工人或机械在施工过程的个人过失或某些偶然因素有关的时间消耗。损失时间一般不能作为正常的时间消耗因素,在制定定额时一般不加以考虑。损失时间包括多余和偶然工作、停工、违背劳动纪律所引起的时间损失。
10、多余和偶然工作的时间损失,包括多余工作引起的时间损失和偶然工作引起的时间损失两种情况,多余工作是工人进行了任务以外的而又不能增加产品数量的工作。如对质量不合格的墙体返工重砌,对己磨光的水磨 *** 行多余的磨光等。多余工作的时间损失,一般都是由于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差错而引起的修补废品和多余加工造成的,不是必需消耗的时间。
11、偶然工作是工人在任务外进行的工作,但能够获得一定产品的工作。如抹灰工不得不补上偶然遗留的墙洞等。从偶然工作的 *** 质看,不应考虑它是必需消耗的时间,但由于偶然工作能获得一定产品,拟定定额时可适当考虑。
12、停工时间是工作班内停止工作造成的时间损失。停工时间按其 *** 质可分为施工本身造成的停工时间和非施工本身造成的停工时间两种。
13、施工本身造成的停工时间,是由于施工组织不善、材料供应不及时、工作面准备工作做得不好、工作地点组织 *** 等情况引起的停工时间。
14、非施工本身造成的停工时间,是由于气候条件以及水源、电源中断引起的停工时间。
15、施工本身造成的停工时间在拟定定额时不应计算,非施工本身造成的停工时间应给予合理的考虑。
16、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工作时间损失,是指工人在工作班内的迟到早退、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内聊天或办私事等造成的时间损失。由于个别工人违反劳动纪律而影响其他工人无法工作的时间损失,也包括在内。此项时间损失不应允许存在,定额中不能考虑。
二、...计算工时制。就工作时间问题我还可以追究公司的责任吗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需要劳动部门审批备案的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 *** 国 *** 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 *** 关于修改< ***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之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 ***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业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 *** 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工作 *** 质或者生产特点的 *** ,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 *** 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
***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一、问:1995年2月17日《 ***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
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 *** 。有些企业因工作 *** 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 *** 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问:实行新工时制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还实行吗?
答: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 ***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 *** 规定”。在 *** 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 *** *** 、 *** 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三、问:《规定》第九条中“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主要指的是哪些?
答:贯彻执行《规定》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这就是既要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也要保证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确保全国生产工作秩序的正常,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定》所提到的有困难的企业主要是指:需要连续生产作业,而劳动组织、班制一时难以调整到位的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企业;确有较多业务技术骨干需经较长时间培训合格上岗才能进一步缩短工时的企业;如立即实行新工时制,可能要严重影响企业完成生产任务、企业信誉和企业职工收入,确需一段准备过渡时间的企业。
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暂时存在困难的企业,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加强领导,精心指导,帮助他们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步骤;上述企业也应立足自身,挖掘潜力,积极创造条件,力争早日实行新工时 *** ,而不要非拖到1997年5月1日再实行。
四、问:如果有些企业只因极少数技术骨干轮换不过来而影响《规定》的贯彻实施,能不能用加班加点的办法予以解决?
答:为了使更多的企业职工能够实施新工时 *** ,企业首先要抓紧进行业务、技术骨干的培养,以便有足够的技术力量轮换顶班。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全体职工的健康的休息权利,也能保证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在抓紧培养技术骨干的同时,为使企业绝大多数职工能尽早实行新工时 *** ,可以采取一些过渡 *** 措施,即对极少数技术骨干发加班工资或补休。但是,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协商,做好工作;二要保障技术骨干的身体健康;三不能无限期地延续下去,必须尽快 *** 合格人才或抓紧培养合格人才。
五、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 *** 。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 *** 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六、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 *** 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 *** 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 *** ,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 *** 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 *** 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 *** 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 *** 质或生产特点的 ***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 *** 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 *** 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同时,各企业主管部门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使企业的生产任务均衡合理,帮助企业解决贯彻《规定》中的实际问题。
七、问: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是否可以进一步缩短工作时间?
答: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 *** 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八、问:中外合营企业中外籍人员,应如何执行《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 *** 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在中华人民 *** 国境内履行、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在法律有新的规定时,可以仍然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因此,在《规定》发布前,凡以合同形式聘用的外籍员工,其工作时间仍可按原合同执行。
九、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在每周40小时、还是在每周44小时基础上计算?
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业所执行的工时 *** 为基础。即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 *** 的企业,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 *** 的企业,以每周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上述加班加点,仍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颁布时间:1997-9-10发文单位:劳动部
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根据《劳动法》和《 ***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 *** 。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 *** 。有些企业因工作 *** 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 *** ,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 *** 、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 ***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 *** 方面进一步做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构有权要求其改正。
三、《劳动法》第四十一、四十十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 *** )?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 *** 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 *** 部门没有做出 *** 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
四、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 *** ?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周平均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六、若甲企业经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40时/周×12周/季=480时/季)。若乙职工在该季的之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480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甲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且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问题,该几个月的工资及加班费(若认定为延长工作时间的话)应如何计发?
某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508小时/季)。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之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8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做应视为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7天/年(法定休假日)=254天/年
季工作日:254天/年÷4季=63.5天月工作日:254天/年÷12月=21.16天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七、劳部发[1994]4 *** 号文第十三条中“其综合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还是指某一具体日(或周)实际工作时间超过?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工作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 *** 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它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 *** 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九、本文拟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过程中强制 *** 地附加‘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和‘每日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两个条件,是否妥当?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 *** ,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但是,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应要求企业做到以下两点: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对于第 *** 以上(含第 *** )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工作延续时间与基本工作时间的关系
基本工作时间是工作延续时间的组成部分。
1、工作班延续时间=基本工作时间+辅助工作时间+准备与开始工作时间+不可避免中断时间和休息时间。
2、基本工作时间:工人完成能生产一定产品的施工工艺过程所消耗的时间,改变材料外形、 *** 质。其长短和工作量大小成正比。
关于工作班延续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的 *** 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