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格外重要。今天,就跟着市市场监管局来学习几个相关的小知识吧!
有专门针对草鸡蛋的国家标准吗?
*** :没有。
草鸡蛋又叫“土鸡蛋”“笨鸡蛋”“山鸡蛋”等,一般是指散养鸡所产下的蛋。
我国至今没有草鸡蛋的国家标准,现行有效的有关鸡蛋的国家标准是GB/T 39438-2020《包装鸡蛋》和GB274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其中:GB/T 39438-2020《包装鸡蛋》规定了包装鸡蛋生产流通等方面的要求,GB274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对包括草鸡蛋在内的鲜蛋与蛋制品的质量提出要求。因此,虽然我国尚无专门针对草鸡蛋的国家标准,但消费者可以根据上述标准等购买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的鸡蛋。
酒和糖是膳食组成的基本食物吗?
*** :不是。
《中国居民平衡膳食宝塔(2022)》共分5层,分为5大类食物,包括谷薯类、蔬菜水果、畜禽鱼蛋奶类、大豆和坚果类以及烹调用油盐。同时为居民提出了6条建议:
①食物多样,谷类为主
②吃动平衡,健康体重
③多吃蔬菜、奶类、大豆
④适量吃鱼、禽、蛋、瘦肉
⑤少盐少油,控糖限酒
⑥杜绝浪费,兴新时尚
酒和糖是我们饮食中常见的调味品,但它们并不是膳食组成的基本食物。酒中含有乙醇,长期饮用会对肝脏和其他 *** 造成损害;糖会增加能量摄入,容易导致肥胖。因此,在烹调使用和单独食用时都应尽量避免,过量摄入会对健康产生 *** 影响。
《中国居民平衡膳食宝塔(2022)》建议,在日常饮食中应控制酒和糖的摄入量,尽量避免单独食用。这一建议的实施有助于保持平衡健康的膳食结构。
再制干酪使用的干酪在比例不得低于才能称其为再制干酪。
*** :50%。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 *** 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GB251 *** -2022),按照原料干酪比例分为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再制干酪的干酪使用比例需大于50%,干酪制品的干酪使用比例在15%~50%之间。
再制干酪是以干酪(比例大于50%)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经加热、搅拌、乳化(干燥)等工艺制成的产品。常见的再制干酪有切达干酪、马苏里拉干酪和蓝纹干酪。
而干酪制品即以干酪(比例为15%~50%)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经加热、搅拌、乳化(干燥)等工艺制成的产品。干酪制品包括诸如干酪酱、干酪饼干、干酪球等。
食物在冰箱中应该如何储存?
*分类存放:冰箱内的食物要按照不同种类进行分类存放,避免食物之间相互污染。例如,生鲜食品与熟食应分开存放。
*温度控制:冰箱内的温度控制非常重要。适当温度不仅可以保持食品的新鲜度,还可以防止细菌滋生。一般来说,冰箱内的温度应该控制在0至5摄氏度之间,生鲜食品的存放温度应低于5摄氏度。
*食品保鲜:冰箱内的食品应该密封存放,以避免食物的气味相互渗透,影响口感。
*储存时限:不同的食物有不同的储存时限,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储存。例如,熟食应在3天内食用完毕,生肉类应在24小时内食用完毕,蔬菜和水果则可以保存更长时间。
*先进先出:在冰箱内存放食品时,应该采用先进先出的原则,将较早存放的食品放在前面,可以减少食品过期或变质情况的产生。
常见食品冰箱存放小知识
①鸡蛋在温度不超过15摄氏度时保质期约30天
鸡蛋是一种易受温度影响的食物,若想让鸡蛋保持较长时间的新鲜度,其存放温度应不超过15摄氏度,过高或过低的温度都会影响鸡蛋的品质和安全 *** 。
②常温奶可以不放冰箱保存
常温奶通常经过超高温灭菌和密封防光包装处理,在未开封的情况下在室温环境下存放一至两周而不会变质,一旦开封,则建议尽快饮用。
③速冻食品解冻后,用不完的不宜放入冷冻室
速冻食品一旦被解冻,其中的细菌和微生物会重新活动,因此解冻后的食品应尽快食用,不应再将其放回冷冻室。冷冻再解冻会导致食品质量下降,细菌滋生的风险也会增加。
④豆腐、豆浆等生鲜豆制品应冷藏存放
豆腐、豆浆等生鲜豆制品是易受微生物感染的食品,应该冷藏存放,通常温度为2~4摄氏度。请注意,一旦开封,豆制品的保存时间会缩短。因此,建议尽快食用。
⑤食物应趁热放冰箱
食物在刚煮熟时,细菌总数较少,这是因为高温会 *** 或抑制细菌的生长。将热食物迅速分装并放入冷藏,可以防止细菌的繁殖,从而延长食物的保质期。不宜将食物在室温下过长时间后再放入冰箱,这会加速细菌滋生,缩短食物的保质期。
过期食品还能吃吗?保质期大揭秘!打开冰箱或者柜子,你是否发现一些食品已经超过了保质期?这时候你可能会陷入犹豫,不确定是否可以继续食用。
过期的食物到底能不能吃呢?保质期又意味着什么呢?别担心,本文将揭开过期食物的 *** ,帮助你更好地理解食品保质期,并提供一些判断和处理过期食物的实用 *** 。
01
保质期与食品安全
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正常储存条件下保持更佳品质和食品安全的时间。想象一下,食品生产商经过科学验证,为了确保你能够享用到最新鲜的食物,他们进行了大量的实验和测试,最终确定了一个合适的保质期。保质期内的食品通常都是安全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保质期后食物就一定不安全。
02
过期食物的判断
怎样判断食物是否过期呢?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考虑。首先,看看食品的保质期日期,如果已经超过了这个日期,那么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 可能会受到影响。其次,观察食物的外观,如果发现食物出现了明显的变质迹象,比如发霉、变色或者异味,那么更好避免食用。
03
食品保质期的分类
食品的保质期可以分为两类:更佳食用日期和保质期限。更佳食用日期是指食品在这个日期之前可以保持更佳品质,但并不意味着过了这个日期食品就不再安全。保质期限是指食品的最后期限,超过这个日期后,食品可能会有一定的质量变化,但不一定变得不安全。
04
食品储存和处理 ***
正确的储存和处理 *** 可以延长食品的保质期。首先,确保将食品储存在适当的温度和湿度下,避免与其他易腐烂食品接触,可以使用密封容器或保鲜袋来保持食品的新鲜度。其次,要严格遵守食品储存的卫生规范,避免交叉污染,定期清理冰箱和厨房。
05
食品安全的原则
虽然有些食品在过期后可能仍然是安全的,但为了避免食物中毒或者食品质量下降的风险,我们更好不要冒险。特别是对于易腐烂的食品、高蛋白食品和婴儿食品等,更应该严格遵守保质期。
过期的食物是否可以食用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保质期、外观、气味和质地等。正确理解和判断食品的保质期,遵循食品安全的原则,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健康。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注重食品的储存和处理,遵循食品安全的原则,避免过期食物对我们的健康带来潜在风险,让我们的餐桌更加安全和健康。
有关草鸡蛋、奶酪、酒……这些食品安全知识你知道吗?“2023年上海市食品安全 *** 知识竞赛”
*** 结束啦!
本次活动参与答题人数58.9万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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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感谢广大市民大力支持和踊跃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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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食品安全小知识你get了吗
*** :没有。
草鸡蛋又叫“土鸡蛋”“笨鸡蛋”“山鸡蛋”等,一般是指散养鸡所产下的蛋。
我国至今没有草鸡蛋的国家标准,现行有效的有关鸡蛋的国家标准是GB/T 39438-2020《包装鸡蛋》和GB274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其中:GB/T 39438-2020《包装鸡蛋》规定了包装鸡蛋生产流通等方面的要求,GB274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对包括草鸡蛋在内的鲜蛋与蛋制品的质量提出要求。因此,虽然我国尚无专门针对草鸡蛋的国家标准,但消费者可以根据上述标准等购买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的鸡蛋。
*** :不是。
《中国居民平衡膳食宝塔(2022)》共分5层,分为5大类食物,包括谷薯类、蔬菜水果、畜禽鱼蛋奶类、大豆和坚果类以及烹调用油盐。同时为居民提出了6条建议:
①食物多样,谷类为主
②吃动平衡,健康体重
③多吃蔬菜、奶类、大豆
④适量吃鱼、禽、蛋、瘦肉
⑤少盐少油,控糖限酒
⑥杜绝浪费,兴新时尚
酒和糖是我们饮食中常见的调味品,但它们并不是膳食组成的基本食物。酒中含有乙醇,长期饮用会对肝脏和其他 *** 造成损害;糖会增加能量摄入,容易导致肥胖。因此,在烹调使用和单独食用时都应尽量避免,过量摄入会对健康产生 *** 影响。
《中国居民平衡膳食宝塔(2022)》建议,在日常饮食中应控制酒和糖的摄入量,尽量避免单独食用。这一建议的实施有助于保持平衡健康的膳食结构。
*** :50%。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 *** 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GB251 *** -2022),按照原料干酪比例分为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再制干酪的干酪使用比例需大于50%,干酪制品的干酪使用比例在15%~50%之间。
再制干酪是以干酪(比例大于50%)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经加热、搅拌、乳化(干燥)等工艺制成的产品。常见的再制干酪有切达干酪、马苏里拉干酪和蓝纹干酪。
而干酪制品即以干酪(比例为15%~50%)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经加热、搅拌、乳化(干燥)等工艺制成的产品。干酪制品包括诸如干酪酱、干酪饼干、干酪球等。
*分类存放:冰箱内的食物要按照不同种类进行分类存放,避免食物之间相互污染。例如,生鲜食品与熟食应分开存放。
*温度控制:冰箱内的温度控制非常重要。适当温度不仅可以保持食品的新鲜度,还可以防止细菌滋生。一般来说,冰箱内的温度应该控制在0℃至5℃之间,生鲜食品的存放温度应低于5℃。
*食品保鲜:冰箱内的食品应该密封存放,以避免食物的气味相互渗透,影响口感。
*储存时限:不同的食物有不同的储存时限,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储存。例如,熟食应在3天内食用完毕,生肉类应在24小时内食用完毕,蔬菜和水果则可以保存更长时间。
*先进先出:在冰箱内存放食品时,应该采用先进先出的原则,将较早存放的食品放在前面,可以减少食品过期或变质情况的产生。
常见食品冰箱存放小知识
①鸡蛋在温度不超过15℃时保质期约30天
鸡蛋是一种易受温度影响的食物,若想让鸡蛋保持较长时间的新鲜度,其存放温度应不超过15℃,过高或过低的温度都会影响鸡蛋的品质和安全 *** 。
②常温奶可以不放冰箱保存
常温奶通常经过超高温灭菌和密封防光包装处理,在未开封的情况下在室温环境下存放一至两周而不会变质,一旦开封,则建议尽快饮用。
③速冻食品解冻后,用不完的不宜放入冷冻室
速冻食品一旦被解冻,其中的细菌和微生物会重新活动,因此解冻后的食品应尽快食用,不应再将其放回冷冻室。冷冻再解冻会导致食品质量下降,细菌滋生的风险也会增加。
④豆腐、豆浆等生鲜豆制品应冷藏存放
豆腐、豆浆等生鲜豆制品是易受微生物感染的食品,应该冷藏存放,通常温度为2~4摄氏度。请注意,一旦开封,豆制品的保存时间会缩短。因此,建议尽快食用。
⑤食物应趁热放冰箱
食物在刚煮熟时,细菌总数较少,这是因为高温会 *** 或抑制细菌的生长。将热食物迅速分装并放入冷藏,可以防止细菌的繁殖,从而延长食物的保质期。不宜将食物在室温下过长时间后再放入冰箱,这会加速细菌滋生,缩短食物的保质期。
“圳品”依托大湾区市场加快国际化,未来将纳入“ *** ”沿线国家产品“民以食为天。”数据显示,在深圳生活的人口已达2200万人,作为超大型城市,日消耗食品达2.2万吨。7月以来,“港人北上”成为新常态,深圳各大商圈及不同特色餐饮店迎来消费热潮。优质、安全、丰富的“圳品”让食品安全有更高标准更高质量的保障,融入大湾区市场,走向国际化。
在大型商业超市内,“圳品”专区产品丰富。 受访单位供图
1235个产品获评“圳品”
范围辐射全国538个基地
2018年,深圳市委、市 *** 根据食品安全战略工作方案,打造出高标准食品城市品牌——“圳品”。据了解,“圳品”构建了以标准体系为基础依据,评价体系为 *** 手段,监督体系为保障措施的三大支撑体系,在严之又严的高标准高要求下,牢牢守住食品安全的原则底线。
“食品安全大于天。”5年来,“圳品”被列入《国家市场监管 *** “十四五”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规划》等近40项政策文件,并在2022、2023年连续两年被列入深圳市十大民生实事重点项目。
为更好地推动“圳品”发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0年9月推出了“圳品官” *** ,邀请长期关注食品安全的各界人士,向深圳市民宣传、推广和普及“圳品”。2022年6月,“圳品”预制菜及“圳品”餐厅建设工作得到积极推动,相继推出146种“圳品”预制菜产品,评价出“圳品”餐厅数十家。
据悉,截至目前,共有370家企业1235个产品获评“圳品”,基地范围辐射全国28省137市301县538个基地,涵盖32大类198个品种;推动“圳品”进入深圳山姆、盒马、天虹、钱大妈等主流商超,门店总数超1000家,目前部分商超端销售额已近40亿元。
来自48个对口帮扶县
229个特色产品成“圳品”
“圳品”品牌市场化的标准认定和品牌建设,既要剖析标准的研制,也要探索品牌建设的 ***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透露,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商超再到餐桌,以“圳品”标准体系为纽带,形成完整产业链,提高产品品牌效益。
近年来,“圳品”加快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一方面,以“圳品”标准的实践经验为“湾区标准”提供借鉴和参考,逐步探索“圳品”标准上升为“湾区标准”的路径。另一方面,在粤港澳大湾区各地区开展专场“圳品”宣贯培训活动,让更多市民群众及企业了解“圳品”、认识“圳品”、申报“圳品”。
“‘圳品’市场化,打通地区脱贫之路。”据了解,目前,深圳48个对口帮扶县已有112家企业229个特色产品成为“圳品”。为此,深圳海吉星消费帮扶中心打造“圳品”帮扶销售专区,助力更多深圳对口地区的“圳品”进入大湾区市场,推动企业标准化建设,带动当地脱贫致富,实现乡村振兴。
畅通内外市场大循环
推动“圳品”走向国际化
畅通国内大循环,联通国外市场,“圳品”依托大湾区完整的市场化运作体系,加快国际化的步伐,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介绍,今年,将以 *** 为“圳品”推广的切入口,通过深港两地标准互通,拓展交流合作,加速建立“圳品”推广渠道。同时,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与英国标准协会(BSI)开展“圳品”座谈,深入探讨品牌标准、认定模式、监督方式等,充分发挥国际专业技术机构的力量支撑“圳品”建设,助力“圳品”国际化发展。
“面向未来,我们将加强与国际化技术机构的合作,对标国际先进品牌,推动 *** 、 *** 乃至国外特别是‘ *** ’沿线国家优质产品成为‘圳品’,让‘圳品’享誉全球。”“圳品”工作团队成员表示。
(原标题《“圳品”依托大湾区市场加快国际化,未来将纳入“ *** ”沿线国家产品》)
(作者:深圳晚报记者 李超 实习生 丁享奥)
有关草鸡蛋、奶酪、酒……这些食品安全知识你知道吗?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格外重要。今天,就跟着市市场监管局来学习几个相关的小知识吧!
*** :没有。
草鸡蛋又叫“土鸡蛋”“笨鸡蛋”“山鸡蛋”等,一般是指散养鸡所产下的蛋。
我国至今没有草鸡蛋的国家标准,现行有效的有关鸡蛋的国家标准是GB/T 39438-2020《包装鸡蛋》和GB274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其中:GB/T 39438-2020《包装鸡蛋》规定了包装鸡蛋生产流通等方面的要求,GB274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对包括草鸡蛋在内的鲜蛋与蛋制品的质量提出要求。因此,虽然我国尚无专门针对草鸡蛋的国家标准,但消费者可以根据上述标准等购买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的鸡蛋。
*** :不是。
《中国居民平衡膳食宝塔(2022)》共分5层,分为5大类食物,包括谷薯类、蔬菜水果、畜禽鱼蛋奶类、大豆和坚果类以及烹调用油盐。同时为居民提出了6条建议:
酒和糖是我们饮食中常见的调味品,但它们并不是膳食组成的基本食物。酒中含有乙醇,长期饮用会对肝脏和其他 *** 造成损害;糖会增加能量摄入,容易导致肥胖。因此,在烹调使用和单独食用时都应尽量避免,过量摄入会对健康产生 *** 影响。
《中国居民平衡膳食宝塔(2022)》建议,在日常饮食中应控制酒和糖的摄入量,尽量避免单独食用。这一建议的实施有助于保持平衡健康的膳食结构。
*** :50%。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 *** 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GB251 *** -2022),按照原料干酪比例分为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再制干酪的干酪使用比例需大于50%,干酪制品的干酪使用比例在15%~50%之间。
再制干酪是以干酪(比例大于50%)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经加热、搅拌、乳化(干燥)等工艺制成的产品。常见的再制干酪有切达干酪、马苏里拉干酪和蓝纹干酪。
而干酪制品即以干酪(比例为15%~50%)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经加热、搅拌、乳化(干燥)等工艺制成的产品。干酪制品包括诸如干酪酱、干酪饼干、干酪球等。
*分类存放:冰箱内的食物要按照不同种类进行分类存放,避免食物之间相互污染。例如,生鲜食品与熟食应分开存放。
*温度控制:冰箱内的温度控制非常重要。适当温度不仅可以保持食品的新鲜度,还可以防止细菌滋生。一般来说,冰箱内的温度应该控制在0至5摄氏度之间,生鲜食品的存放温度应低于5摄氏度。
*食品保鲜:冰箱内的食品应该密封存放,以避免食物的气味相互渗透,影响口感。
*储存时限:不同的食物有不同的储存时限,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储存。例如,熟食应在3天内食用完毕,生肉类应在24小时内食用完毕,蔬菜和水果则可以保存更长时间。
*先进先出:在冰箱内存放食品时,应该采用先进先出的原则,将较早存放的食品放在前面,可以减少食品过期或变质情况的产生。
常见食品冰箱存放小知识
鸡蛋是一种易受温度影响的食物,若想让鸡蛋保持较长时间的新鲜度,其存放温度应不超过15摄氏度,过高或过低的温度都会影响鸡蛋的品质和安全 *** 。
常温奶通常经过超高温灭菌和密封防光包装处理,在未开封的情况下在室温环境下存放一至两周而不会变质,一旦开封,则建议尽快饮用。
速冻食品一旦被解冻,其中的细菌和微生物会重新活动,因此解冻后的食品应尽快食用,不应再将其放回冷冻室。冷冻再解冻会导致食品质量下降,细菌滋生的风险也会增加。
豆腐、豆浆等生鲜豆制品是易受微生物感染的食品,应该冷藏存放,通常温度为2~4摄氏度。请注意,一旦开封,豆制品的保存时间会缩短。因此,建议尽快食用。
食物在刚煮熟时,细菌总数较少,这是因为高温会 *** 或抑制细菌的生长。将热食物迅速分装并放入冷藏,可以防止细菌的繁殖,从而延长食物的保质期。不宜将食物在室温下过长时间后再放入冰箱,这会加速细菌滋生,缩短食物的保质期。
编辑:陈思宜
鼠头事件引高校餐饮圈震荡:租金变高,不让切西瓜和蔬菜近日,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食品安全事件,一名 *** 在食堂吃出了疑似为“鼠头”的异物。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和谴责,也暴露出了高校餐饮圈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矛盾。本文将从背景、原因和影响三个方面,对这一事件进行分析,并提出个人观点。
背景:高校餐饮市场规模巨大,但管理不规范
高校餐饮市场是一个巨大的市场,据有关机构估算,高校餐饮市场规模约为 *** 0亿。这个市场不仅涉及到 *** 的基本生活需求,也关系到 *** 的身体健康和精神状态,甚至影响到 *** 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因此,高校餐饮服务不仅是一项经济活动,也是一项教育活动,应该受到高度重视和严格管理。
然而,事实上,高校餐饮服务的管理却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漏洞。一方面,高校食堂的建设、设备、人员、采购、 *** 、销售等各个环节都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规范,导致食品安全隐患频发。另一方面,高校食堂的服务质量、品种、 *** 、口味等方面也难以满足 *** 的多样化需求,导致 *** 对食堂的满意度低下,甚至出现外卖、外出就餐等现象。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 *** 的利益,也影响了高校的形象和声誉。
原因:高校食堂经营模式多样,但利益分配不均
高校食堂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学校自营,即由学校后勤部门直接管理和运营食堂;二是委托经营,即由学校委托专业的餐饮企业或社会组织来承担食堂的经营管理;三是混合经营,即由学校与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食堂的经营管理。这三种模式各有优劣,但都存在着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
对于学校自营模式,由于缺乏市场竞争机制和有效激励机制,食堂往往存在着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创新能力弱等问题。而且,由于食堂成本较高,学校往往要给予补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从而增加了 *** 或者学校的负担。
对于委托经营模式,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监管缺失、合同不完善等问题,食堂往往存在着利益冲突、食品安全风险、服务水平下降等问题。而且,由于食堂的利润主要归属于经营者,学校和 *** 的利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
对于混合经营模式,由于存在着责权不清、协调困难、管理复杂等问题,食堂往往存在着运营混乱、标准不一、质量参差等问题。而且,由于食堂的利益要在多方之间进行分配,学校和 *** 的利益往往也得不到更大化。
影响:高校餐饮圈面临转型升级,但难题重重
高校餐饮圈是一个充满活力和变化的领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 *** 的需求的变化,高校餐饮圈也面临着转型升级的压力和机遇。一方面,高校餐饮圈要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满足 *** 的多元化、个 *** 化、健康化的饮食需求;另一方面,高校餐饮圈要借助新技术的支持,实现智能化、数字化、 *** 化的管理和服务,提高效率和安全 *** 。
然而,在转型升级的过程中,高校餐饮圈也面临着诸多的难题和挑战。一方面,高校餐饮圈要解决好食品安全问题,加强监管和规范,防止类似“鼠头事件”等恶 *** 件的发生;另一方面,高校餐饮圈要解决好利益分配问题,合理确定租金、收费、补贴等标准,保障各方的合理利益。
个人观点:高校餐饮圈应该以人为本,服务育人
作为一个曾经在高校就读过的人,我对高校餐饮圈有着深刻的感受和体会。我认为,高校餐饮圈不仅是一个经济领域,更是一个教育领域。高校餐饮服务不仅是为了让 *** 吃得好,更是为了让 *** 成长得好。因此,我认为高校餐饮圈应该以人为本,服务育人。
以人为本,就是要以 *** 的需求和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 *** 的选择和意愿,关注 *** 的身心健康和发展。服务育人,就是要以教育的目标和理念为指导和规范,培养 *** 的品德和能力,促进 *** 的全面发展。
具体而言,我认为高校餐饮圈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坚持食品安全之一原则。食品安全是高校餐饮服务的基础和前提。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模式,都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从源头到终端,从 *** 到销售,从监管到处罚,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责必执,有错必纠,有害必除。对于任何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都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注重服务质量和水平。服务质量和水平是高校餐饮服务的核心和灵魂。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模式,都应该不断提高食堂的卫生、设施、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食物的营养、卫生、美味、多样等方面的水平和要求,不断提高服务的态度、效率、规范、创新等方面的水平和要求,力求让 *** 吃得舒心、放心、开心。
关注 *** 的需求和意见。 *** 是高校餐饮服务的主体和对象。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模式,都应该充分了解和尊重 *** 的需求和意见,及时收集和反馈 *** 的建议和评价,积极与 *** 沟通和协商,及时调整和改进服务内容和方式,力求让 *** 吃得满意、自主、有序。
服务育人的目标和理念。育人是高校餐饮服务的目标和理念。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模式,都应该以教育为导向,以 *** 为中心,以文化为载体,以健康为基础,通过餐饮服务来培养 *** 的品德、能力、素养、情 *** 等方面,通过餐饮服务来促进 *** 的全面发展。
作为一个关注高校餐饮圈的自媒体人,我对高校餐饮圈有着深切的期待和希望。我希望高校餐饮圈能够以人为本,服务育人,为 *** 提供安全、优质、多样的餐饮服务,为 *** 创造健康、快乐、文明的餐饮环境。
你对这个报道有什么看法和感受呢?你觉得高校餐饮圈存在什么问题和挑战呢?你对高校餐饮圈有什么期待和建议呢?欢迎你在评论区留下你的观点和想法,也请点赞、转发,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个报道。
万家团圆迎中秋
四海欢腾庆 ***
中秋、 *** 节日来临,欢度佳节之际,希望大家注意饮食安全与营养健康,珍惜粮食、拒绝浪费。在此,食安君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节日消费时注意:
在购买月饼时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挑选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月饼,在购买时仔细阅读商品标签,特别要注意生产日期、保质期及配料表,避免买到过期的月饼。要注意月饼保存的方式 *** ,根据月饼的标签标示对其进行储存,尤其是打开包装后如闻到酸味、哈喇味等异味时,应停止食用。在购买月饼时,不要过量囤积,避免浪费。提倡绿色消费,消费者应树立可持续消费观,选择简约包装的月饼,反对奢侈浪费,共同 *** 过度包装月饼和“天价”月饼。
月饼选购要仔细
月饼属于高糖高油高脂肪食品,可搭配一些茶饮或水果一起食用。月饼虽美味,但以下几类人群不宜多食:
1、糖尿病患者。月饼淀粉含量高,食用后会升高血糖。
2、肥胖、高血脂、高血压患者。吃月饼会升高血液中胆固醇和 *** 三脂含量,令血液黏稠。
3、胆结石患者。月饼通常含油量较高,吃月饼易 *** 胆汁分泌,引发胆绞痛发作。
4、婴幼儿及儿童。应注意月饼的食用量,也要避免食用含有大颗粒的月饼,以免发生气道异物梗阻现象。
假期餐饮要安全
节假日是家人朋友外出聚餐的高峰期,特别要注意饮食安全与卫生。在外出就餐时,应选择证照齐全、信誉好的餐饮服务商家并根据自身实际需求点餐、适量取食,适度消费,厉行文明节约用餐,用餐后主动打包。挑选食材时要注意从采购、贮存、烹煮、清洁等各个环节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在冷藏条件下储存容易变质的食品原料和熟食,不食用有风险或不熟悉的食物。通过 *** 平台订餐的,要认真查看 *** 交易第三方平台上的入网餐饮服务单位是否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 *** ,同时查看其证照的相关信息和食品安全量化等级。
在节日期间,大家应坚持营养均衡、卫生安全的原则,保持合理膳食和良好的生活方式,让身心得到充分休息和调养。
食安君
祝广大消费者
度过健康、平安、快乐的假期!
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绵阳市“把三关,七必查”拉紧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关键闸”【来源:绵阳市市场监管局_工作动态】
为全面治理学校、医院、养老院、地方国有企业、机关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安全问题,推动集中用餐单位及其承包经营企业管理提升,从9月中旬至10月中旬,绵阳市市场监管局等六部门将联合开展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推行集中用餐单位“把三关”“七必查”,拉紧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关键闸”。
督促主体责任落实,严格“把三关”。一是把好“食材关”,从原料采购和运输、进货查验等环节确保食材新鲜、来源可溯;二是把好“储存关”,严格执行离地隔墙、温湿度储存要求,遵循先进先出先用原则,及时清理 *** 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三是把好“加工关”,严格遵守加工 *** 作规范要求,严格做到分区 *** 作、避免交叉污染、控制烹饪时间和温度,保证食品安全。通过督促企业(单位)严把三个关口,履行主体责任,增强集中用餐单位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规范集中用餐单位安全管理行为,确保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有重点、不落空。
加强监管执法,做到“七必查”。一是“证照必查”,确保集中用餐单位及食堂承包经营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齐全有效;二是“食材必查”,确保食材新鲜、票证齐全、按需储存;三是“环境必查”,确保用餐场所、食品处理区清洁卫生;四是“过程必查”,确保加工 *** 过程的场所设施符合需求,粗加工、烹饪、专区及专间、食品添加剂管理等环节规范 *** 作;五是“消毒必查”,确保餐用具清洁消毒到位并存放在专用保洁区;六是“留样必查”,确保集中用餐每餐菜齐、量够、时足;七是“去向必查”,确保餐厨废弃物专区存放、去向可查、台账齐全。监管部门对照必查内容建立问题清单,限期整改,严格执行销号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
加强部门协作,拉好食品安全“关键闸”。各相关部门立足职能,强化协调联动,合力推进问题整治。通过抓日常管理、抓招投标、推进“明厨亮灶”、抓属地包保责任落实等进一步抓落实,保障集中用餐群众饮食安全。同时,对发现的违规 *** 行为及时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将对全市一千余家集中用餐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查找问题漏洞和风险隐患,保证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到位,逐步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多角度、多层次构建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的新格局,确保全市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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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 *** 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 *** 常务 *** 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 常务 *** 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 *** 常务 *** 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 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之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 *** 常务 ***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之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之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 *** 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 *** 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 *** 。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 设立食品安全 *** 会,其职责由 *** 规定。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 *** 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 *** 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 *** 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依照本法和 *** 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 *** 负责对下一级人民 *** 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负责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 ***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 *** 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 *** 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 *** 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 *** 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 *** ,加快淘汰 *** 、高毒、高残留 *** ,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 *** 。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 ,对食源 *** 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 *** 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 *** 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 *** 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 *** 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 *** 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 *** 和上级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 ,运用科学 ***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 *** 、化学 *** 和物理 *** 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 *** 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 *** 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对 *** 、肥料、兽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 *** 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 *** 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 *** 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 *** 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 ***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 *** 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 ***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 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 *** 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 *** 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 *** 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 *** 微生物, *** 残留、兽 *** 残留、生物 ***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 *** 健康物质的 *** 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 *** 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 *** 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 ***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 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 *** 残留、兽 *** 残留的 *** 规定及其检验 *** 与规程由 *** 卫生行政部门、 *** 农业行政部门会同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 *** 农业行政部门会同 ***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 ***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 *** 会 *** 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 *** 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 *** 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 *** 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 *** 和实用 *** 等进行 *** 。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 *** 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 *** 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之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 *** 、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 *** 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 *** ;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 *** 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 *** 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 *** 微生物, *** 残留、兽 *** 残留、生物 ***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 *** 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 ***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 ***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 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 *** 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 *** 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 ***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 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之一款之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 *** 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 *** 评估材料。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 *** ;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 *** 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 *** 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 *** 材的物质目录由 ***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 ***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 *** ,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 *** 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 ***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 *** 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 *** ,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 *** ,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 。患有 ***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 *** ,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 *** 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 *** 调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 、肥料、兽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 *** 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 *** 、高毒 *** 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 *** 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 *** 。
县级以上人民 ***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 *** 。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 *** ,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 *** 、 *** 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 *** ,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 *** 、 *** 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 ,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 *** 、 *** 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 *** 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 *** ,如实记录 *** 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 *** 、 *** 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 *** 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五十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 *** 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 *** 、 *** 、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 *** ,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 *** 、 *** 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 *** 、 *** 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 *** 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 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 *** 其许可证。
*** 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 *** 交易平台服务。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 ***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 *** 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 *** 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 *** 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 *** ,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 *** 、 *** 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六十六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 *** 、 *** ;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 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 *** 、 *** 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之一款之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 *** ,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 *** 、合法 *** 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 *** 产生急 *** 、亚急 *** 或者慢 *** 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 *** 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 *** 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七十七条 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 *** 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 *** 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 *** 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 *** 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 *** 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 *** 、营养充足 *** 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 *** 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 *** 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 *** 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 *** 、安全 *** 的材料。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 *** 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十三条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 *** 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 *** 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第八十六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 ***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 *** 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 *** 。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第九十条 食品添加剂的检验,适用本法有关食品检验的规定。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九十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 *** 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 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 *** ,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 *** 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 *** ,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 *** 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第九十五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 *** 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 *** 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 *** 商的名称、 *** 、 ***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九十八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 *** ,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 *** 及 *** 、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之一百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 *** 机构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 *** 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之一百零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 *** ,并根据评估和 *** 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之一百零二条 *** 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 *** 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 *** 备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之一百零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 *** 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 *** 和上级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 *** 和上级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之一百零四条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 *** 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之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 *** 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之一百零六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 *** 和上一级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之一百零七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 *** 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之一百零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之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 *** 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之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 *** 有关合同、 *** 、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之一百一十一条 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 *** 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 *** 值和临时检验 *** ,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之一百一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 *** 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之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 *** 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之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 ***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之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 *** 或者 *** ,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之一百一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发现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向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所在部门通报;涉嫌违法 *** 的,按照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之一百一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 *** *** 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 *** 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地方人民 *** 未履行食品安 *** 责,未及时消除区域 *** 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 *** 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 *** 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 *** 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之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 *** 。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 *** 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 *** 。
之一百一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获知本法规定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之一百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 *** 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之一百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 *** 机关。对移送的案件, *** 机关应当及时 ***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 机关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机关商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第九章 法律责任
之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之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 *** 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 *** 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 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 *** 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 *** 、高毒 *** 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 *** 机关依照之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之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 *** 微生物, *** 残留、兽 *** 残留、生物 ***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 *** 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 ***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 ***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 *** 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 *** 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 *** 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之一百二十三条、之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 *** 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之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之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之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 *** ,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 *** ;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 ***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 *** 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之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之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之一百二十七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之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之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之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 *** 卫生行政部门 *** ,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 *** 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 *** 、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 *** 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之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之一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 *** 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之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 *** 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 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 *** 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 *** 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 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 *** 和有效 *** 的,由 *** 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 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 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之一百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之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 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之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之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 ***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 *** 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之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 *** 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之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之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之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之一百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 *** 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 *** 、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之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 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之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 *** 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 *** 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 *** 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之一百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之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 *** 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之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 *** 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 *** 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 *** 、 *** 、 *** 。
之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之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 *** 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之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之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之一百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 *** 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 *** 健康不造成任何急 *** 、亚急 *** 或者慢 *** 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 *** 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 *** 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 *** 引起的感染 *** 、中毒 *** 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 *** 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 *** 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之一百五十一条 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之一百五十二条 铁路、 *** 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 *** 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 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 *** 依照本法制定。
之一百五十三条 ***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 *** 出调整。
之一百五十四条 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靠吃也能控“三高”?请查收这份饮食指南!“三高”这个 *** 的健康 *** 一不留神就会诱发心脑血管病,所以三高人群对很多食物要忌口。
但是,也有些食物,吃对了能帮助降“三高”。到底哪些食物有帮助“降低三高”的功效呢?小康妹儿今天就来跟大家盘一盘!
控血脂——吃油要“四少一多”
脂肪的摄入与高脂血症的发生发展密切相关,总脂肪、饱和脂肪、胆固醇和反式脂肪酸的摄入少一些,适当多一些不饱和脂肪酸。
每日烹调用油摄入量不超过25克,做饭时要有意识地少油、控油,可以用个限油壶和不粘锅等,如果在外就餐时,用清水涮一涮也是不错的 *** 。
日常做菜避免使用猪油、奶油、黄油,因为这些油含有饱和脂肪比较多。
对高胆固醇的人,胆固醇摄入量建议控制在200毫克以下(2/3个鸡蛋黄)。
动脉硬化 *** 心血管疾病患者,要 *** 食用蟹黄、猪脑、内脏等胆固醇含量高的食物;反式脂肪酸的量一般控制在2克,可以看标签选反式脂肪酸低或不含反式脂肪酸的食品,带“人造黄油”“人造奶油”“氢化植物油”“起酥油”“植脂末”字样的都可能含反式脂肪酸。
建议多摄入Ω-3多不饱和脂肪酸食品,特别是海鱼和鱼油。减少食物的过度加工,比如油炸、油煎、烧烤,提倡蒸、煮、汆、拌等方式。
控血压——食物少钠多钾和镁
血压高,要 *** 钠或盐的摄入量。
家庭,用限盐勺、限盐罐等控制用盐量,每人每日盐的摄入量降到5克以下,肾功能良好人群可选高钾低钠盐。
限盐
*** 使用含盐高的调味品,比如说酱油、鸡精、酱类、蚝油等。
看营养成分表
查看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成分表,选择钠含量较低的加工食品,少选即食肉制品、海产品、膨化食品、咸味零食等。
在外就餐时
在外就餐选低盐菜品,并提醒服务员和厨师少放盐和调味品。
同时,还要增加富含钾和镁的食物,比如菠菜、芥蓝、莴苣叶、空心菜、口蘑等新鲜蔬菜;枣、山楂、香蕉、樱桃等新鲜水果,以及黄豆、黑豆、芸豆、赤小豆和绿豆等豆类。
坚果类含镁也比较丰富,但因坚果类脂肪含量比较高,希望每天控制在10克左右。
控血糖——把杂豆当全谷物吃
糖尿病人要遵循食物多样的原则,吃够五大类食物,其中谷薯这一大类中,可以把杂豆、杂粮当成全谷物吃。
为什么豆子可以当全谷物吃呢?这是因为依照日常我们食用杂豆多保留其“整”的特点,而复合全谷物是指未经精细加工或经碾磨处理仍保留了完整谷粒所具备的胚乳、胚芽、谷皮和糊粉层组分的谷物,因此,可以将绿豆、红豆等划分到全谷物这一类。
糖尿病患者吃主食应该定量,量比普通人略低一些,而且要选择低血糖生成指数(GI)的食物,比如全谷物和杂豆,主食中应有1/3的全谷物和豆类,对血糖波动影响比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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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健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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